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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05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0505號

上訴人
伊思儷超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12樓

兼法定代理 甲○○

            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北簡字第10505號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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