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05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0505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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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北簡字第10505號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