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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張明輝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6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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