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446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楊力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4468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美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楊力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