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4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4468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美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