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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14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146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和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2月19日以92年度北簡字第11381號及95年12月6日以93年度簡上字第242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2,661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544元第二審裁判費 32,091元 相對人已支付合 計 55,296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146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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