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502號原 告 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捌仟陸佰玖拾柒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一、系爭房屋(台北市○○○路○段149號12樓)97年房屋課稅現 值為新臺幣(下同)4,650,200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198,697元【即4,650,200元÷242. 5坪(系爭房屋全部面積)X62.51坪(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承租面積)=1,198,6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