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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洪純莉

上訴人
甲○○

           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佰柒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陸仟伍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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