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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245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245號

原告
頤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被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2樓

      李保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共計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貳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零陸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零肆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24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