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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謝明珠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柒仟柒佰伍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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