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20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012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