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2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245號
- 原告
- 頤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錦堂律師
- 2樓
李保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共計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貳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零陸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零肆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