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31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31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7,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