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31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31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7,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3124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