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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70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姿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701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4月1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701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