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97號原 告 璟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長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肆仟捌佰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方式: 鐵板每片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360元(鐵板每片平均重1824公斤x每公斤15元=27,360元)x55片=1,504,800元(參考本院94年度訴字第2940號民事判決第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