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97號
- 原告
- 璟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顧定軒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長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肆仟捌佰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方式: 鐵板每片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360元(鐵板每片平均重1824 公斤x每公斤15元=27,360元)x55片=1,504,800元(參考本院94 年度訴字第2940號民事判決第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