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2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聲字第235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葉銘功律師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以98年度司票字第7767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已開始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業經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17469號),本件執行事件查封的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願供擔保停止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7767號強制執行事件云云。
二、查相對人雖取得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7767號本票裁定執行名義,惟相對人既未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