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聲字第44號
- 聲請人
-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獎金事件,經本院96年度勞簡上字第52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