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丁○○、乙○○等人間因98年度北簡字第2387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丁○○、乙○○等人間因98年度北簡字第2387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