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45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4522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