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訴字第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權利質權設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6,4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 巷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