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國簡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國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