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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國簡字第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國簡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秀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國簡字第4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