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2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910號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隆海即清涼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柒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