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29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910號
- 原告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隆海即清涼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柒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91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隆海即清涼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柒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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