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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5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李智民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上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5005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 楷律師 複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被   告 上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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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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