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5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李智民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乙○○
- 被告上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5005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 楷律師 複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被 告 上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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