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台灣優勢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被 告 瑞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於台中市○區○○街7號,是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