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變更登記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複代理人 陳書瑜律師 被 告 張仲福即百威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變更登記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台北市大同區○○○路○段7號,有其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