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宏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書瑜律師
- 被告
- 張仲福即百威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變更登記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台北市大同區○○○路○段7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