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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判決

給付退休金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鍾華

原告
戊○○
原告
庚○○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利息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戊○○、庚○○係屬夫妻關係,原同在被告銀行任職,民國(下同)93年、94年間,被告為推行民營化進行人事改組,鼓勵所屬員工優惠退休、離職,原告等遂同時於94年4月1日退休,領取之「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金」與「退休金」存入被告銀行活期儲蓄帳戶( 戊○○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庚○○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以年利率13% 員工優惠存款利率計息,原告等與被告訂定之優惠退休契約(合作金庫銀行職員任免通知書)均於94年4月1日生效。原告戊○○計領取新臺幣(下同) 6,389,744元,原告庚○○則領取 6,521,403元。詎料被告在前揭優惠退休契約履行未滿3 年,未經原告等同意,逕自將兩造原先訂立之優惠退休契約可享有之13% 優惠年利率計息之「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金」與「退休金」金額以5 百萬元為限,並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以致截至97年11月止,原告戊○○損失退休金利息155,249元,原告庚○○損失退休金利息169,318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云云,並提出「合作金庫銀行職員任免通知書」、「合作金庫銀行存款規則」、「活期儲蓄存款存摺」等文件影本為證。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原告等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職員任免通知書」僅係通知原告等之自願退休自94年4月1日起生效,並無任何與退休金存款相關之文句,或有原告等之退休金存款利率應永遠固定以年利率13% 計算之記載。本件原告等退休金存款利率悉依「合作金庫銀行存款規則」( 下稱:存款規則 )辦理。近來年由於國內外經濟與金融環境丕變,政府財政收支困窘,財政部依照立法院決議及行政院核定,於96年12月11日以台財庫字第 09601013320號函示各金融機構所屬員工退休金存款以500萬元額度內,依年利率13%優惠利率計息。被告參酌與「合作金庫銀行產業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下稱:團體契約)第22條第1 項「民營化前退休人員優惠存款,應參照主要公股銀行標準辦理」意旨及基於公司治理原則,為因應經營及經濟環境變遷,並兼顧退休員工基本福利之照顧,衡酌股東利益暨業務狀況等因素,經董事會於96年12月28日第3 屆第11次臨時會議決議比照公營銀行員工13% 優惠存款改進方案,將適用之退休金存款額度依照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辦理,本件原告等之請求應無理由等語,並提出前揭財政部函、合作金庫銀行產業工會團體契約、董事會議紀錄等文件影本佐證。

三、經查:本件原告等原係被告員工,均自94年4月1日起退休,依其時有效且為原告等不爭執之團體契約第22條第1 項「甲方(合作金庫銀行)現行員工優惠存款及民營化前退休人員優惠存款,應參照主要公股銀行標準辦理」規定,已明示被告員工退休金優惠存款利率應比照主要公股銀行標準辦理,而財政部為因應社會經濟環境改變及立法院決議,於96年12月1日以台財庫字第09601013320號函示所屬公營銀行( 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 )就已退休員工退休金在500萬元以內之金額仍依13%計息,超過500 萬元部分則以各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副知包含被告在內之主要公股銀行,有前揭財政部函影本在卷。被告董事會亦於96年12月28日第3 屆第11次臨時會議議決「為因應財政部所屬公營銀行員工13% 優惠存款改進方案比照公營銀行辦理,並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並同時通過修正存款規則第六章第五節「員工退休金儲蓄存款」相關規定,亦有該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抄本影本三張在卷,是以被告關於員工退休金優惠存款適用13% 利率計息之標準變更,符合兩造間之團體契約與存款規則第91條「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規定。況查原告等所稱「優惠退休契約 (合作金庫銀行職員任免通知書 )」僅屬通知書性質,其上並無退休金優惠存款適用利率不能變更之約定,有前揭原告等提出之任免通知書影本二紙在卷可稽。本件原告等之主張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即毋庸一一審酌,併此敘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 素 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年12月11日以台財庫字第 09601013320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利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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