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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23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聲字第235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以98年度司票字第7767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已開始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業經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17469號),本件執行事件查封的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願供擔保停止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7767號強制執行事件云云。

二、查相對人雖取得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7767號本票裁定執行名義,惟相對人既未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235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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