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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訴字第23號

塗銷權利質權設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黃書苑林呈樵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訴字第23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汪文豪
訴訟代理人
郭致良
被告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雄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被告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權利質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6 月12日下午3 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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