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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再簡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謝明珠

再審原告
徐維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貳佰捌拾伍元,應徵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再簡字第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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