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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506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8 日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輝等人間因九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五○六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元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450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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