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129號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吳亦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戚維倫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柒仟陸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北簡字第1512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戚維倫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柒仟陸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