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78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8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月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姿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致廷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捌仟肆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零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