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86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紀文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862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12月10%=1,20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862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