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再簡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徐維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貳佰捌拾伍元,應徵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北勞再簡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貳佰捌拾伍元,應徵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