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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沈佳宜

原告
敦化賓士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第四行「被告不爭執其為綠野香坡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不爭執其為敦化賓士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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