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29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崇豪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伍仟零肆拾叁元,應徵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