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3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泰平天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肆仟貳佰貳拾柒元,應徵裁判費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