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5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輝等人間因九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五○六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元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北簡字第1450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輝等人間因九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五○六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元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