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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63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管靜怡

上訴人
崔淑娟

李慕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7631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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