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78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8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致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月不動產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壹仟伍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零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