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8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86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連一鴻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12月10%=1,20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