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救字第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救字第34號
- 聲請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朱立鈴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