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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鍾華

原告
台北市成都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名:吳.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 436號當選無效事件、及99年度上字第 561號確認當選無效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擔任該大樓第 2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支出非必要費用及有未入之帳現金,計新臺幣 101,985元應予歸還,被告則辯稱略以原告管理委員會自第3屆即民國(下同)97 年7月5日後至第4屆、第5屆管理委員會委員選舉均當選無效壹節,經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與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436號當選無效事件、及99年度上字第561號確認當選無效事件等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 436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款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