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台北市成都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原名:吳.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 436號當選無效事件、及99年度上字第 561號確認當選無效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擔任該大樓第 2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支出非必要費用及有未入之帳現金,計新臺幣 101,985元應予歸還,被告則辯稱略以原告管理委員會自第3屆即民國(下同)97 年7月5日後至第4屆、第5屆管理委員會委員選舉均當選無效壹節,經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與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436號當選無效事件、及99年度上字第561號確認當選無效事件等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