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聲字第22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聲字第226號

聲請人
郭琬玉
相對人
洪啟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肆拾伍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事件,經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18960號、99年度簡上字第10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2/3,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9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第一審裁判費 11,750元 由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第二審鑑定人及證人旅費 530元 由聲請人預納合 計 13,780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1,145元(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已確定部分為5,875元,其餘由相對人負擔2/3部分為5,270元,共計11,145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聲字第226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