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聲字第8號
- 聲請人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環宇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叁拾叁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北訴字第22號、99年度上易字第419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本訴部分應由聲請人負擔三分之一;其餘本訴及反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本訴裁判費 │ 6,500元 │ 聲請人繳納 │├─────────┼───────┼───────────┤│第一審反訴裁判費 │ 2,100元 │ 相對人繳納 │├─────────┼───────┼───────────┤│第二審本訴裁判費 │ 11,400元 │ 聲請人繳納 │├─────────┼───────┼───────────┤│合 計 │ 20,000元 │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本訴部分應由聲請人負擔三分之一即5,967 ││元(17,900×1/3=5,967,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本訴及反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即16,133元(17,900-5,967+2,100=16,133), ││扣除相對人已繳納2,100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1,93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