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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36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364號

聲請人
鵬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吳誠修律師

      林維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三菱商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報酬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億陸仟捌佰叁拾叁萬陸仟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美金28,000,000元x新臺幣(下同)31.012(99年10月11日美金
現金賣出匯率)=868,3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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