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乙○○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 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 訴 人即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乙○○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 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