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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確認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鍾華

上 訴 人即

原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乙○○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 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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