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21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210號
- 上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旭君
許䕒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漏寫情形,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於100年7月20日製作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最末應增列「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欄應增列「刑法第51條第7款」。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最末漏列「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欄漏列「刑法第51條第7款」,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