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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7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宋祺林孟宜高玉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5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美珍
選任辯護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有關處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被告陳美珍判處有期徒刑部分,已於該判決第58頁理由欄及第68頁附表一編號6部分,記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惟於主文欄第二項,有關被告陳美珍處有期徒刑部分,漏未記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高玉舜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74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