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8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2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信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41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70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信宏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0年3月2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0年5月3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00年6月2日送達於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街51巷5號之現居所,並由被告之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父親補充收受,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查被告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是被告上訴,未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