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14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1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世揚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 年度上訴字第314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世揚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384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呂世揚有關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144號於100 年10月27日判決確定,有本案卷宗可稽。茲被告此部分所犯,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揆諸前揭說明,就此部分自屬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