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7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7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永豊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林永豐應更正為林永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姓名林永豊,經誤載為林永豐,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